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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740
信件名称: 关于“宝丰县蒂曼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我方商标权的举报信
信件分类: 提交时间: 2022-12-14
信件内容: 商标侵权投诉书 投诉人1(42类商标“蒂娜s”持有人):海丰县海城海联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庄炯城 地址:广东省海丰县龙津工业区东片 投诉人2(38类商标“蒂娜”持有人):庄炯城 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龙津工业区东片 投诉人3(14类商标“帝娜*S”持有人):黄海丽 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龙津工业区东片 被投诉人:宝丰县蒂曼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莎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KT7T039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交警队对面胡羊排九楼 宝丰县领导、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您好,我方投诉“宝丰县蒂曼拉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小店“蒂曼拉饰品专营店”关联使用“抖音号:32305865461 昵称:蒂娜饰品”的私人账号发布视频及直播卖货中突出使用“蒂娜”名称,构成对我方商标侵权使用的案件。 陈诉一:我方商标所有权及类别展示(按注册时间先后顺序,附商标注册证书及注册人信息图照①): (1)42类文字商标“蒂娜s”,注册人:海丰县海城海联食品厂,注册号:22376803。涉及侵权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项目研究。 (2)14类文字商标“帝娜*S”,注册人:黄海丽,注册号:40484067。涉及侵权服务项目为: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 (3)38类文字商标“蒂娜”,注册人:庄炯城,注册号:42868469。涉及侵权服务项目为: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视频会议服务。 陈诉二:侵权涉及范围(附取证图照②): (1)突出使用“蒂娜”名称在抖音账号昵称、直播间名称、名片二维码; (2)突出使用“蒂娜”名称在作品标题、作品原声音乐标题、作品转发二维码; (3)突出使用“蒂娜”名称在直播间背景、橱窗名称、商品标题。 陈诉三:侵权事实及理由: 【事实及理由一】 由于抖音既是一款短视频软件,亦是社交媒体平台,其为所有用户提供创建自媒体的基础应用,所有用户都可以在该软件上发布视频、开通直播、建群、交友聊天及发送信息图像,创建个人自媒体账号。第38类商标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1)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2)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3)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因此表明:第38类商标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视频会议服务”适用于所有在抖音创建自媒体的用户(账号)。 该侵权商家在注册、使用抖音应用功能时,使用的抖音账号昵称、直播间名称、名片二维码突出使用“蒂娜”字眼,且用于商业用途,属于构成对我方38类文字商标“蒂娜”的侵权使用。 【事实及理由二】 由于抖音属于短视频创作软件及电商网络平台,创作型账号通过设计、构思、拍摄、剪辑、配音等方法制作短视频或直播效果,运营开发账号,实质为该软件(网络平台)提供核心元素,属于该软件(网络平台)的共同构建体。创作型账号实际上参与了该软件(网络平台)的二次设计与开发,性质不同于普通用户账号。因此表明:42类商标服务项目“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项目研究”适用于抖音创作型用户(账号)。而该商家通过发布短视频推广商品符合创作型账号性质,且用于商业目的,其在发布作品时使用的作品标题、原声音乐标题、作品转发二维码上突出使用“蒂娜”字眼,属于构成对我方42类商标“蒂娜s”的侵权使用。 【事实及理由三】 由于抖音属于电商平台,支撑其电商体系的卖货直播间、抖音小店、橱窗属于线上销售渠道。该商家在直播间、抖音小店、橱窗上销售首饰饰品。因此表明:14类商标服务项目“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适用于该商家用户(账号)。其在在抖音直播间(背景广告)、橱窗名称、商品名称突出使用“蒂娜”字眼,属于构成对我方14类文字商标“帝娜*S”的侵权使用。 【事实及理由四】 侵权账号(抖音号为:32305865461 昵称为:蒂娜饰品)实则为普通用户账号,与其关联的抖音小店“蒂曼拉饰品专营店”,已经注册拥有企业资质认证的蓝V账号(抖音号为:dybsokeucvjg 昵称为:蒂曼拉饰品专营店)。该商家放弃自身企业账号不用,改而使用侵权他人名称的普通账号,进一步说明该商家存在侵权动机;侵权商家首个作品发布于2021年7月23日,我方首个作品发布于2019年10月30日,且是在抖音发展初期、进入者少的情况下我方发布了上百个作品,产生较早影响力;在以“蒂娜”为词汇在抖音搜索时,现因该商家账号昵称侵权使用“蒂娜饰品”中的“蒂娜”字眼和付费推广等因素而获得系统排名优先,且在我方排名之前。 法律依据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三)商标使用在网络、即使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有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对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法律依据二: 《中国人民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法律依据三: 《中国人民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篇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5.1.4第(2)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投诉人请求: 由于网络侵权影响力巨大,该侵权账号(商家)至今已直播900多场、发布作品500多个,未完全统计销售额近200万(附图证据⑥)。基于以上情况,我方现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及查处,为维护市场法律公平秩序,挽回我方损失: 1、 查处该商家,勒令停止利用侵权账号继续发布作品、开直播及销售商品,停止继续侵犯我方商标权益。 2、 以行政方式通知抖音平台冻结该侵权账号,禁止修改注册信息,冻结小店、橱窗资金、保证金提取,并调取后台销售证据。 3、 依《中国人民商标法》第七章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被投诉方赔偿我方损失。 以上为投诉人的举报内容,望宝丰县领导、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依法执行,对贵县、贵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投诉人深表敬意。此致 投诉人:庄炯城、黄海丽 联系电话:133****8801 2022年12月12日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宝丰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1-03
回复内容: 经市场监管局调查,近期,因新冠病毒爆发,多数商户已闭店歇业,暂未能联系到被投诉人,无法开展对该投诉的详细调查。下一步,将持续关注,继续通过多种形式联系被投诉人,待开展详细调查后,第一时间将调查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
回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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