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220 | ||
信件名称: | 乱收费 | ||
信件分类: | 投诉 | 提交时间: | 2020-06-08 |
信件内容: | 出事故以后拖车拖一辆电动车300元吗?停车费汽车一天30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政府办督查室 | 回复时间: | 2020-06-08 |
回复内容: | 经核查,反映问题不属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有关委托社会停车场保管涉案车辆的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开收费规定和举报电话,明确告知以下内容:违法车辆拖移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依法扣留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经通知愈期未取车的,逾期停放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超标准和巧立名目收费。另外,《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拖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扣留事故车辆的,依法扣留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经通知逾期未取车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反映人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3646020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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