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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67
信件名称: 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某滥用职权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0-07-16
信件内容: 执行局法官王某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伪造材料,擅自终结案件,并在办案过程中索要钱财,做为公职人员其一系列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望领导部门对反映事项进行严格查处,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给我一个公道。本人愿对反映的问题负一切法律责任。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宝丰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7-27
回复内容: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为反映人,被反映人为司某华和司某春。反映人与被反映人借用合同纠纷,县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虽积极查找被反映人及涉案车辆,但未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反映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因当时处于三年化解执行难的高潮时期,工作繁忙,笔误打印成了终结执行。后在整理卷宗时,发现了这个笔误,立即通知申请人恢复执行程序,现该案已经恢复了执行程序。因此,反映的王某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伪造材料、擅自终结案件的情况不存在。反映的王某在执行过程中索要财物的情况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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