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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19
信件名称: 派出所开具证明问题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0-11-20
信件内容: 领导你好! 我是李庄乡人,在郑州工作,原来用旧身份证(身份证号410421820212053)在郑州一家银行办理了存折,更换新身份证后号码为:410421198202120518.去年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说:身份证号不是由15位自然升至18位,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新旧身份证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我到李庄乡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明,派出所说没开过这类证明,不会给我开;又到银行说明情况,银行坚持必须开证明;再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仍坚持不开。此事断断续续一年多时间,往返跑了四次,始终没有解决。 麻烦领导协调解决一下!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宝丰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12-01
回复内容: 经调查: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反映问题属于不出具证明的第4项。经查阅户籍室98年建档的纸质档案,反映人的身份证号显示为现用的18位;经网上查询2005年电脑录入的档案信息,显示反映人身份证号也为现用的18位,纸质及电子档案中都没有关于反映人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记录。经公安局与反映人联系,反映人称自己留存有第一代身份证,可以证明自己使用过身份证号为15位的身份证,公安局将进一步落实后和反映人及银行沟通,为群众妥善处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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