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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62
信件名称: 小商户门前是否让摆东西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0-12-09
信件内容: 自疫情发生以来,今年生意异常艰难,上半年各地鼓励摆地摊,在不影响交通、城市形象的前提下可以在商户门前摆东西,咱们县也出台了相关鼓励措施,我自己经营的小店门前台阶上也会放上东西进行展示,效果很好,也很吸引人,前期城管也不说,只有检查的时候通知让收了,非常人性化,最近一段时间城管执法车来就要收东西,我想请问到底在不影响交通等各方面的情况下到底让不让商户在自家台阶上摆放一些商品,每天老是提心吊胆,总怕突然来把东西收走。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宝丰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12-23
回复内容: 经县城市管理局调查,为创建文明城市,给广大市民营造宜居环境,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根据宝城管2020【46】号文件之规定,地摊经济,主要是指流动商贩、农民进城摆摊、占道设摊等,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内,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允许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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