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680 | ||
信件名称: | 帝福购物广场 | ||
信件分类: | 投诉 | 提交时间: | 2021-01-17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21年1月6日在宝丰县石桥镇街道帝福购物广场购买到的 福森香菇酱麻辣味 220克 生产日期 2020.6.10 ,保质期 18个月、执行标准Q/XZT0003S-2015 购买后发现产品企业执行标准,属于失效标准 涉案产品属于未依法复审的标准,故属过期失效的标准 关于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工作报告中指出 四个最严 中第一条 最严谨的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该产品长达5年没有依法复审 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 二款规定 请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并给与电话告知结果 保留购物小票 产品实物 张女士18539088757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宝丰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21-01-27 |
回复内容: | 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0年以前,反映食品执行标准Q/XZT0003S-2015需要三年审核一次。2020年新的产品企业执行标准明确规定此类食品不再年审,只需注明Q/XZT0003S即可,但该食品标签仍注明为Q/XZT0003S-2015,属于标签不合格。现经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标准,赔偿消费者张女士人民币七十元整,已达成和解。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帝福购物广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下架处理,并将线索移交该食品生产地南阳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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