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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宝环违改[2018]35号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违改[2018]35

平顶山市祥宏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MD5E6E

法定代表人王东阁

住所宝丰县杨庄镇朱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124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宝丰县杨庄镇朱庄村北500米处建设的货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宝丰县杨庄镇朱庄村北500米处建设的货场建设项目,堆放的原煤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和“现场勘查示意图”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30日内进行暗访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东东、徐乐乐

  话:0375-7130530

  址:宝丰县山河路南段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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