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环罚字[2018]34号
平顶山市慧众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4JGA5G
法定代表人:石汉生
住所: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市祥鼎和商贸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9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年加工25吨液晶显示器等辅助材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市祥鼎和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建设的年加工25吨液晶显示器等辅助材料建设项目,未采取措施违法排放恶臭气体。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网上公示资料”、“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罚告[2018]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听告[2018]3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2018年12月10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看到,你单位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市祥鼎和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建设的年加工25吨液晶显示器等辅助材料建设项目,原料库通向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密闭引风管道已安装完毕,违法行为已纠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罚告[2018]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听告[2018]34号)和2018年12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一般“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经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支行
账 号:941009010014827788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到宝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1305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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