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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申请书格式样本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60天)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程序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受理地址

    宝丰县人民路西段信访局一楼大厅或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楼428房间。

联系方式:0375-6510569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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