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负责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共性整改任务第24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按照上级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整改目标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照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整改措施
1.主动与县检察机关、县司法审判机关衔接,定期或不定期互通信息。
2.主动从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企业、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污染犯罪等案件中收集线索,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启动赔偿程序,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四、整改结果
1.我县已经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与县公安局建立了环保公安环境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了宝丰县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官办公室,实行提前介入、信息共享;
2.根据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依法发送检察建议。
3.截止目前,我县未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宝丰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优先保障,并予以倾斜;对防止生态损害扩大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和工作过程中开展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给予充足保障。
如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27日向验收单位反馈。
联 系 人:李光辉 联系电话:0375-7130507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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