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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宝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 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 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结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向公众公开征求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下列方式于2022年7月25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我局:

1.信件请邮寄至: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地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科技路东段。

2.电子邮箱:bfxnyncj@163.com

 

 

2022年6月23日  

 

 

宝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 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 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结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 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简称示范区,下同) 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明确专人指导农村集体 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日常监督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 镇(示范区)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 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 整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统筹资金,管好用好 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 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 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 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 镇(示范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纪检、 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 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 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 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

()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 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 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 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 改进意见;

(五)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十一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 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 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 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 的其他财务事项。

十二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 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 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 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 章;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填制及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各项款 支的计算(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 计和调查工作。

三章 资金筹集

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 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进行公示,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它 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 其它资产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 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 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 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 农村局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 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公示后报乡镇(示范区) 审核和备案。

第四 资产运营

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 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 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 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 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 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 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 、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 ,依法依规进行摊销。

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 、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 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 、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 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

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 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 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 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 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 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章 财务信息管理

十六条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 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暂时分不开的也要分别建立银行账户, 一个账套内分别核算。

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 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示范区)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六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 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 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 款同步,3-5 日内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 ,严禁坐收坐支、应减少或杜绝现金直接支付,确需的也应是 行直接对账户、个人银行卡支付。

七章 支出管理

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按照相应会计制度 行,其具体额度由乡镇(示范区)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签字印模备案制。每个村集体经济组 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会计私章印模,报乡镇(示范区) 案。

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 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 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程序。

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审核制度。支出需经 办人员签字,会计或报账员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村 经济应由监事会共同研究审批,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可入账;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

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工资、奖金及补贴方案 ,要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本年收益大小确定,同时必须经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示范区)备 后,统一按“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 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集体资金的,必须由村集体成员二人以上担 并向村集体成员公示,严格按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 ,严格落实担保人后方可出借。 

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乡镇(示范区)财政给村(社区) 安排的各类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 求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更不得截留或用于 衡收支。

三十八条  公积公益金是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 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 业的专用基金。一般用于发展集体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以前 度亏损及集体福利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使用时由村集体经济 织理事会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 体研究决定后,将研究决定结果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仅限于村级 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 及新农村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 代劳”收入统一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后接受县、乡镇(示范区)的专项审计,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各 项惠农资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录 入清产核资系统。

九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十条  由村、社区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状况,坚持 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成员公开,报乡镇(示范区)备案

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按序时进度组织收 ,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四十二条  各村、社区每年年底,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 万案的执行情况编制成财务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 后,向全体成员公开,报乡镇(示范区)备案。

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完整、规范的内部往来 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属村 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计划,大力发 村级经济增加收入。

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 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举债完成上交任务,不得超过标准计付利 ,不得利息转本,严禁举借债务。

第十一章  票据报表管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使用发票和收款收据 要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没有条件的 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其他的收款事项必 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村级集体经 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各种票据领购、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空白票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 负责保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可以实行换领制度,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账票据进行核对。

第四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由会计或 员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 票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编制报送如下报表:

度报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村集体 经济组织会计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 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级各类报表的编报由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或报账员负责。年 度会计报表须在次年1月 15 日前上报乡镇(示范区)。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十九条 全县统一使用《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务软件。

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 表、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济承包合同、契约、财产清单、财会 员交接清单、财务档等案清单。

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合同、协议等资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门档案室,实行专柜存档,专人负责, 一管理。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决 。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出租、地 资金使用、集体企业改制、固定资产的购建、变卖和报废外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 ,报乡镇(示范区)备案,县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批

第五十三条 所有财务收支票据须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 会必须定期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范的收、支票据进行 监督审核,并加盖监事会审核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退还 事人,不予报销,严禁未审单据抵库。

第五十四条  乡镇(示范区)建立完善村级组织制度。县 、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定期 监督检查。

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定期 账、记账制度,原则上每月核算一次,具体核算时间视经济业 量进行确定,当期收支当期结清,原则上不予报销入账跨期票据, 算后上传“宝丰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 定的财务公开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

十七条 一般的财务事项每季度账后公开一次,涉及农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经济业务较多的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  “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五十八条  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让群众满意。

十五章 收益分配管理

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 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 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报乡镇 (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积公益金按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提。

六十二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 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十六章 产权管理

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 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 份额(股份)登记簿

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 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

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 轻重,由相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 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依照《集 体经济织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关依法处理

1.骗取、虚报、冒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 等作为村级收入的;

2.私设“小金库”的;                               3.用公款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利的;             4.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 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会计或报账员全额退赔; 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章 附则

六十八条  乡镇(示范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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