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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2023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开始受理!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23 208号)文件要求,宝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于2023717日开始受理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920日结束受理。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可提前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和申请。(原则上7月17--82日期间主要受理在校大学生贷款申请,82--920日主要受理新生贷款申请。)续贷学生可以直接在在线系统上选择远程续贷,不必再到现场办理。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 1800( 周六、周日不休息)

受理地点:宝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民路中段为民路小学北50米)

联系电话:0375-6130008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一、贷款性质和范围

  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河南省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含预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承办。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三、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如高校不予办理,可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予以兜底。

  四、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五、贷款还本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年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七、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相应的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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