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1-0002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信访局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行政权利

接访

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2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行政权利

督查科

对应当进行督办的信访事项未进行督办,导致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

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行政权利

办公室    督查科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导致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

“三项”建议权(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其他行政权利

督查科

1.不顾事实,滥用职权违规使用“三项建议权”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推进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行。代市政府受理办理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信访事项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办发〔2017〕51号)总体要求。

其他行政权利

接访科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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