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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政土公〔2023〕47号

为保障S520郏汝线宝丰大营至汝州交界段改建工程用地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大营镇等2个乡(镇),小营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权属

宗地1.本宗地位于观音堂示范区大石扒村西北部,东至大石扒村集体土地,南至S520郏汝线,西至大石扒村集体土地,北至大石扒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观音堂示范区大石扒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2.本宗地位于观音堂示范区观音堂村西北部,东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南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西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北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观音堂示范区观音堂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3.本宗地位于观音堂示范区观音堂村东部,东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南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西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北至观音堂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观音堂示范区观音堂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4.本宗地位于观音堂示范区金庄村西南部,东至金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金庄村集体土地,西至金庄村集体土地,北至S520郏汝线。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观音堂示范区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5.本宗地位于大营镇上李庄村西部,东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南至S520郏汝线,西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北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镇上李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6.本宗地位于大营镇上李庄村西部,东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南至上李庄水库,西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北至S520郏汝线。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镇上李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7.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8.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西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9.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0.本宗地位于大营镇斋公庄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斋公庄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斋公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1.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2.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南部,东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3.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4.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南部,东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15本宗地位于大营镇斋公庄北部,东至斋公庄集体土地,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斋公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性质

拟征收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交通运输类建设活动,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大营镇人民政府、观音堂示范区管委会,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征地相关事宜进行征地前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征收土地政策宣传,及时发现、调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报批,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宝丰县政府网及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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