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89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宝丰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大营镇上李庄村、小营村、大营一村、斋公庄村,观音堂生态旅游示范区金庄村,四至范围:宗地1.本宗地位于大营镇上李庄村西部,东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南至S520郏汝线,西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北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镇上李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2.本宗地位于大营镇上李庄村西部,东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南至上李庄水库,西至上李庄村集体土地,北至S520郏汝线。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镇上李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3.本宗地位于观音堂示范区金庄村西南部,东至金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金庄村集体土地,西至金庄村集体土地,北至S520郏汝线。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观音堂示范区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4.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5.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6.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7.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西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8.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小营村东南部,东至小营村集体土地,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小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9.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南部,东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10.本宗地位于大营镇斋公庄北部,东至G207国道,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斋公庄集体土地,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斋公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11.本宗地位于大营镇斋公庄北部,东至斋公庄集体土地,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斋公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12.本宗地位于大营镇大营一村西南部,东至大营一村集体土地,南至斋公庄集体土地,西至G207国道,北至小营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大营一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324公顷,其中农用地0.5327公顷(耕地0.1177公顷),建设用地0.3244公顷,未利用地0.775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S520郏汝线宝丰大营至汝州交界段改建工程用地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75—88.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每公顷71.7450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9.004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1.6018万元、安置补助费77.402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7.1166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大营镇人民政府、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大营镇人民政府、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等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7月11日。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0375-651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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