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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更好地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拟定了《宝丰县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征求了相关县领导和部门意见,现提请县政府研究。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包含总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征收管理、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职责、附则七项内容,其中主要内容为:

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及时向县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排放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相关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下开挖平面图、基坑开挖图等资料,并与特许经营清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建立建筑垃圾网络管理平台,安装有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并与县级网络管理平台进行联网,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专业密闭节能环保的新型清运车辆,防止沿途产生扬尘和遗撒,必须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线路进行收集、运输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清运,按照工程弃土、可回收金属类、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砖块瓦块等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3.城市规划区管辖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改造、河道施工、市政设施建设、沿街门店装饰、装修和居民小区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仅征收处置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运输费纳入监管。

4.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依法确立的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5.县城市管理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和车辆准入核准并监督指导;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环评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办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竞争力,城市规划区以外,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进行管理,县城市管理局做好业务指导。

 

 

                                    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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