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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地方粮食调控收购”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区域市场出现粮食价格较大波动、购销不畅等异常情况下,采取除最低收购价收购、县级储备粮轮换收购等政策性收购以外的用以调控市场的政策性收购行为。近几年,受国际粮食行情和新冠疫情影响,国内粮食价格居高不下,夏粮上市价格已远超国家出台的最低收购价,群众对粮食收购价格期望值较高。今年受持续阴雨影响,部分小麦已出现发芽现象,后续可能会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为及时稳定粮食市场,促进粮食购销流通,结合宝丰县实际,制定《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3年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管理的通知》(豫农发银办函〔2020〕99号)等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意义

统筹解决群众“卖粮难”问题,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有效发挥调控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规范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我县粮食安全。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组织领导。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把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组织落实好。

二是收购执行主体。由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情况会商确定。

三是收购资金来源。调控收购资金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融资解决,由宝丰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商确定的收购主体承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是管理与处置。收购入库的调控粮食的粮权归属宝丰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适时销售出库,有效调控和稳定市场。

五是利息和费用补贴办法。调控收购、出库及储存管理费用参照国家本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费用标准。调控粮食销售或动用差价由县财政据实补贴或收缴,因企业保管不善造成质量损坏和数量超标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粮食销售出库后要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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