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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订依据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宝丰县公安局和县见义勇为协会反复研究,在充分征求相关县领导及县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宝丰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是对非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界定、行为确认和表彰奖励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1.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2.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实施办法》对非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确认条件及确认原则、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的提出期限、申报、受理调查、确认形式等进行了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评定工作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3.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事迹突出,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宝丰县见义勇为先锋”荣誉称号,并给予三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比较突出,在本县范围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宝丰县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一般,在本县一定范围有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宝丰县见义勇为志士”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千元以上奖励。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及事迹表现情况,也可以授予其见义勇为“好青年”“好少年”“好司机”等荣誉称号。此条款主要是明确非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等级及奖金额度,补充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非县级以上人员表彰奖励的空白。另外,本着减轻县财政资金压力的原则,在《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鼓励支持县见义勇为协会募集资金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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