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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宝丰县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征求《宝丰县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加强我县农村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关于深入推进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宝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宝丰县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馈。

 

 

 

202157    

(联系人:张娅轲 电话:0375-6570626

 

 

 

 

宝丰县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关于深入推进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宝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民自建住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住房、扩建原有住房、装修改造原有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级规划,坚持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原则,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并能达到我县6度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农民自建住房,应符合相关特色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中原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村民自建设房设计图册编制、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域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建筑工匠培训和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农房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风貌管控、建筑工匠管理、质量监管及技术指导。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具体负责辖区农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查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管理职权。

村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农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乡(镇)规划委员会做好农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制止农房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章 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农房建设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原则上总高不超过10米、层数不超过3层,单层住房层高不超过4米,二层住房的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45厘米以内,院落和街巷高差宜控制在30厘米以内。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延续传统建筑特色,同时注重房屋复合功能,鼓励将厨房、卫生间、车位等配套生活设施统一纳入到房屋主体设计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建筑节能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

 农房建设要满足基本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设计规范;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规范。

第十条 我县6度抗震设防区,农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要按照《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中6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6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 承揽农房建设的施工企业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对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一)取得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取得二级以上房屋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承揽队伍负责人及 50%以上的施工人员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

建设设置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村民应当委托级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 村民与施工方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施工方对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图纸,不得偷工减料,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组织业主、村级协管员、规划委员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第十 实施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农房竣工,在房屋前墙设置农房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房主名称、审批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 施工方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积极推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石灰、砖、水泥、沙、钢材、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 村民新建住房的,应当优先使用乡(镇)、街道推荐的村民自建设房设计图册。不使用指导图集和改建、扩建原有住房的,村民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设计人员进行专业设计。施工设计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和乡村风貌要求。施工前设计图纸需经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 农房建设时,应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第十 农房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在7日内向所在乡(镇)规划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规划委员会、执法队要自接到村民竣工验收申请7日内,安排人员指导村民组织村协管员、施工方、设计人员(使用指导图集的除外),实地检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综合验收意见表》,村民、施工方、规划委员会各自留存备案。对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参照国家相关保修条例。

第三章 农房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农房建设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

(一)对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在围挡门外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宅基地自建住房公示牌》。

(二)施工场地要合理布局,施工物料堆放整齐,砂石物料不用时要进行覆盖,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高处清扫的垃圾和料向下抛掷,保持现场整洁卫生。

(三)禁止抛扔垃圾,乱倾污水,运输车辆要做好覆盖,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不沿途遗洒,做好施工场地周边的清扫、洒水和施工物料整理。

(四)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堵塞排水管网(沟),不在公共过道上永存久放施工物料。

第二十条 施工方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方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对楼梯临边、阳台临边、框架楼层边设置防护栏杆,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采光井口、预留洞口等设置稳固的盖板或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带钉的鞋,禁止现场吸烟和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农房建设施工时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装设备设施。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得用螺纹钢做吊钩和用铅丝做吊具绳,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俗称三相五线制系统做到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线电缆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严禁乱拉乱接。手持电动工具和插头插座应安全可靠,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

第二十四条 2米以上的施工作业要参照《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确保架体稳定、脚手板铺设安全,架子外侧要搭设防护网。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和随意拆改脚手架。架子、楼板上堆码的砖、砌块高度不超过三层。使用移动简易脚手架的高度不应超过5m,面积不超过10㎡。改建或装修时不得在120mm厚砖墙、毛石清水墙、砖(石)独立柱、过梁上设置脚手眼。

第四章 农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在农房建设开工前,会同施工方,共同向所在乡(镇)规划委员会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提供施工合同,农房设计图纸,承揽施工的企业资质或农村建筑工匠负责人身份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复印件,农民工工伤保险单复印件等资料,材料齐全的,乡镇规划委员会进行办理登记,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备案证明》相关资料与村民建房审批资料一并归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归村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农房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形成看得懂、记得住,方便村民认识、接受和执行。

在村民申请建房过程中,全程参与并落实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建筑施工逐层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的“五到场”制度。

设立的村级协管员,要具备一定建设施工经验和技能,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活动的日常巡查,建立村级巡查台账,全程参与“五到场”工作,对农房建设活动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规划委员会及综合执法队建筑工程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做好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技术指导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乡(镇)规划委员会要严格申请审批要求,建立农房建设申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整理审批及竣工验收档案并及时存档。加强日常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对已审批开工的农房,严格落实“五到场”制度,做到农房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农房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全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建材市场秩序,确保建材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乡、村两级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编制村民自建设房设计图册免费供建房村民使用,定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三十  农业农村局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乡、村农房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综合执法队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及时向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消防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附则

第三十 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阻碍农房建设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农房建设工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规范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法2021年3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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