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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宝丰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宝丰县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公众公开征求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下列方式于2022年4月16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我委:

1.信件请邮寄至: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县城迎宾路西段路南。

2.电子邮箱:bffgwjm@163.com

 

 

2022年3月10日




宝丰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内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县级储备和企业储备。

县级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县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县域内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县规定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  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县级储备工作。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负责拟订县级储备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作为县发改委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对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政策落实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并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内承储上级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根据实际需要,拟订县级储备计划,征求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等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

县级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主要为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的小麦。成品粮和食用油纳入应急储备计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由县粮储中心具体实施,承储企业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县级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县级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县粮储中心、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发改委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报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域内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县级储备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的总体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县粮储中心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县粮储中心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的,应当按照确定承储企业的程序及时将县级储备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指标的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粮情检测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二)保证入库和出库的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

(三)对县级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六)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七)落实国家、省、市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储存地点;

(三)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陈化、霉变;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

(五)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

(七)用县级储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八)其他不符合县级储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县粮储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对储备粮进行检验监测。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县粮储中心和承储企业发现储备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县发改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出现名称、性质变化,重组改制,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县级储备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县粮储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保管费用按照100元/吨/年、轮换费用按照100元/吨、新增县级储备收购费用按50元/吨标准执行;收购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贴。县级储备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收购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纳入县粮储中心部门预算,县财政部门每季度据实拨付一次。

动用县级储备发生的差价亏损由财政部门据实补贴,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改善储备粮储存条件,降低储备粮损失损耗,按照承储合同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损失。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动用县级储备发生的差价亏损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县粮储中心进行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予以承担。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级储备集中规模储存,提升县级储备仓储物流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县域内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合理的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安排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接近不宜存的县级储备。

县级储备储存年限一般为3-5年,以4年储存周期轮换为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粮储中心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申请。申请应包括轮换县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轮换费用等内容。

县粮储中心收到承储企业的申请后,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进行审核后,由县发改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下年度轮换计划。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粮储中心组织承储企业按照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未达到正常轮换年限,因仓库不适宜储存、影响城镇发展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提前轮换或改变存储地点。提前轮换或改变存储地点所需费用县发改委、财政局、县粮储中心进行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

县级储备提前轮换参照正常轮换程序进行,但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县级储备改变存储地点,由承储企业及时向县粮储中心提出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应包括改变存储地点涉及的县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库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粮储中心收到申请后提出改变存储地点计划建议,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进行审核后,由县发改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改变县级储备存储地点。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丰县支行、县粮储中心监督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县级储备有关出库、入库标准,完成县级储备改变存储地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每次轮换一般不超过库存总量的25%轮换期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

县级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规定的轮空期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照常拨付。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轮换架空期。

第三十五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县级储备销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市场化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由企业根据市场粮食产销需求进行自主轮换。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一)县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动用命令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粮储中心、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动用县级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库存。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因执行动用命令造成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据实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规定等执行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县级储备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县级储备,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委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对承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合同等情况进行记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粮储中心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县级储备损失的,由县发改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印发的《宝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4月30日印发的《宝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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