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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公安局关于《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广大市民: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了更好的倡导我县生态文明,保护自然,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宝丰县人民政府将颁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与2022年6月8日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我局反馈。

 

 

地址:宝丰县人民路西段2号宝丰县公安局办公室

电话:0375-3646020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全面加强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省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全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从2022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的3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北汝河(宝丰段)、石河、净肠河为禁渔区,全年禁渔。

北汝河(宝丰段)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内为白天鹅等禽鸟类重点保护区。

三、在禁猎区域及时间内,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种群调控、疫病防控、展览等原因,确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依法报批,未经许可的,严禁猎捕。

四、禁猎区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禁渔区内禁止除钓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方式;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五、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各乡镇(示范区)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县公安、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不担当、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告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要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等野生动物,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电话:县林业局0375—7130800

          县农业农村局0375—6522671

     县公安局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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