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现将拟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查的《宝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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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加强监管检查,确保管护工作措施有效、管理规范、运行可靠,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县政府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以及管护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工作。各乡镇(示范区)承担管护属地责任,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村集体开展管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为各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护。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工作。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第七条 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示范区)统一审核确定。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八条 新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经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示范区)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列明工程设施清单,交接项目设计、验收等档案资料备份,纳入管护范围,指导乡镇(示范区)明确管护主体,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九条 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开展管护工作。
(一)村集体管护模式。未流转的耕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
(二)托管模式。已规模流转的耕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三)协管模式。农民用水协会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由其作为管护实施主体。
(四)商业保险、第三方管护等其它切实可行的管护模式。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经常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至少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 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乡镇(示范区)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委会应及时上报乡镇(示范区),乡镇(示范区)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指导管护主体做好维护工作。管护实施主体为村委会的,维修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农民用水协会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维修;管护实施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维修。
第十三条 各乡镇(示范区)和管护主体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各乡镇(示范区)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管护情况一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加强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增强管护责任意识;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提高管护质量。
第十六条 保障管护资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2011年以来建设的工程设施完好或工程设施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农田水利设施,按照每年5元/亩的标准,作为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运维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维修。每年由乡镇(示范区)根据上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成面积,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测算管护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由乡镇(示范区)负责监督管理。维修农田水利设施所需资金应按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级管护员务工补助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管护预算资金,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含2000亩),每人每月5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300元。土地已全部流转的,不设村级管护员;部分流转的,村级管护员只负责未流转耕地水利设施的管护。
第十九条 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和热线电话反馈农田水利设施运行存在问题,对热线电话 反馈问题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厘清责任及时交办,并跟踪问效。问题处置情况作为各乡镇竞争激励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将各乡镇(示范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宝丰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宝政办[2021]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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