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水平,现将拟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查的《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9日前反馈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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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
宝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职责移交衔接相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建〔2023〕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各乡镇政府须将辖区内各类充电设施纳入所在乡镇政府、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充电设备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
(二)充电设施区域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配置灭火器,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充电设施的接地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须共用接地装置。充电设施须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第六条 对于用户需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以充电设施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按产权归属确定供用双方建设运维范围,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竣工验收资料备查。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第八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办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须配合做好场所安全提醒;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须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建立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同时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
第三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新建住宅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组织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对立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新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要求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交通局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园林、市政、环卫作业单位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和计量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物业企业与村(居)委落实对充电设施及其使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破坏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协调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及房产事务中心对充电设施及其适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火灾调查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各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追责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所属乡镇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第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县住建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电设施的决定,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县住建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止供电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县住建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现场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七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类型级别,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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