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第一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加大引进高端人才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动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科技局拟定了《宝丰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办法》(审议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宝丰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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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宝丰县兴宝一路宝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丰县科学技术局
《宝丰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第一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加大引进高端人才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动力,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宝丰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专项基金300万元,对当年在宝丰县范围内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进行奖励,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如有余额结转下年。
第三条 建立宝丰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评审管理机制,对科技创新创业奖励项目申报、标准认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评审时,综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本地转化、对本级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宝丰县境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创新创业人才;在宝丰县设立或合作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工作,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设置
(一)创新人才类
第六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和团队。
第七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团队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在宝丰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含柔性引才),并在县域内完成成果转化的,按照成果转化合同金额比例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建成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为县域同领域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科研成果)支持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按照与企业成果转化合同成交额的1%分别进行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5)对在中国(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及时落实上级奖励资金,对进入省赛、国赛的,参照相关标准给予交通住宿补助。
(6)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带项目、技术或成果来宝创新创业,或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在宝转化的,在重大科技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创新主体类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主体奖励范围为认定为宝丰县范围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主体类奖励标准:
(1)被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科技服务方面优先支持,具体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2)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2万元(其中,当年10万元,次年奖励2万元),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6万元。
(3)被认定为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的,奖励15万元;复审通过的,奖励3万元。
(4)被认定为河南省瞪羚企业的,奖励15万元;复审通过的,奖励3万元。
(5)对按照“四有”(有研发机构、有研发人员、有研发经费、有产学研合作)标准长期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科技服务方面优先支持,具体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对已实现“四有”标准且存在实际研发项目的,当年度实际研发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上报系统并得到统计部门认定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对已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三)创新平台类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象为宝丰县范围内注册,属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它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标准:
(1)创建成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被认定为省级中试基地或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30万元。
(4)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万元。
(四)创新载体类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载体奖励对象为宝丰县范围内注册,属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载体奖励标准:
(1)成功创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园区建成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由县科学技术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项目的申报进行汇总和初审。
第十五条 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学技术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与县内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就高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额奖励,规模以下企业按照奖金50%进行奖励。通过招商引资完成整体入驻的企业,在县域内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同等享受以上政策。
第十九条 参与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丰县科技创新创业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算执行年度后,县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县政府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文〔201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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