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林站)、龙王沟乡村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第一书记及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提高产业扶持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国务院 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类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成效为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

——产业为本,注重实效。依托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

——加强引导,强化防控。选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加强风险管控,防止系统性风险。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与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运行。

二、明确资产范围

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地方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三、把握重点

(一)立足优势产业选好项目。各乡镇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紧紧依托产业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注重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有效防控风险。

(二)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各乡镇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势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三)注重形成物化资产。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资产归村集体,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建立扶贫资产台账。

(四)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合作企业保证收益按合约及时发放,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到合作企业的,合作企业必须实现担保全覆盖,以公务员担保或房产抵押为主,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五)重新安排项目。合同到期后,收益归村集体,村集体再重新安排项目,立足本地优势,重点安排巩固脱贫成效的产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的项目。

四、资金使用方式

(一)合作经营方式。将产业扶持资金以村集体为单位入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联股、联利的共同体,财政资金要形成物化资产并折股量化为相应股权,入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应尽可能延长入股分红期限,保持村集体长期稳定收益。

(二)资产租赁方式。村集体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扶贫车间厂房或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以租赁方式获取收益。

五、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一)农户通过产业扶持资金直接入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将收益权直接明确到贫困户的,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签订带贫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贫困户股份额度、贫困户收益。

(二)通过以村集体为单位入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独立发展经营产业扶贫项目的,股权归村集体,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益进行二次分配,收益分配要重点用于村级开发贫困户公益岗位、对困难群体救助、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扶贫资产的维护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承担项目的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在生产经营中要充分吸纳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或优先选用贫困户参与公益岗位,可采取劳务补助、以工代振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激发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

(三)村集体资产租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物化资产管理、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及到期后相关事项等。村集体要研究制定差异化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要重点用于村级开发贫困户公益岗位、对困难群体救助、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扶贫资产的维护等。

六、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扶贫办、产业办要加强产业扶持项目入库前的论证,建立带贫长效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乡镇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按照带贫作用明显、可持续性较好、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的产业扶持项目;按照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原则,选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产业扶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建立健全台账资料,落实农业财政资金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产业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公开透明。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带贫协议(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贫困户的收益。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或通过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兑现当期收益后,再将入股资金或物化资产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重新统筹安排用于扶贫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权益。

(四)带贫协议(租赁合同)到期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有意继续使用入股资金或物化资产,应在充分尊重贫困户和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续签带贫协议(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若不再继续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返还入股资金和物化资产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统筹安排项目。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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