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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推进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豫商建〔2017〕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900万支持电商发展专项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管理。

(一)县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经申报、审核、验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确定的资金支持内容进行项目扶持。具体包括: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一是支持为构建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农村产品营销和供应链体系等功能所进行的必要基础装修及运营商场地租赁费用开支;二是支持为中心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音响、农产品安全检测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三是支持设立服务前台和特色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四是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氛围营造、统计分析、成果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支持政府或承办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装修,配置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等。

(三)县域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支持承办企业购置车辆、分拣设备,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系统;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信息员等;支持在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建设电子商务实训及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用于营造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的公益性活动等。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各级政府或承办企业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成果展示等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需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具有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运营相关资质。

3.申报单位(企业)电子商务业务运营状况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4.具备拟申报示范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及类似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经验。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

5.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初审、汇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初审,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资金预算工作等,项目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公示。项目完成后,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小组联合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和拟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公示完成后,县商务局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并积极探索新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以上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需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人员工资及奖励等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纪检、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县纪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批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宝丰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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