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宝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全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会同商务、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审核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会同财政组织示范县申报和评审,提出示范县商业建设项目筹资金安排意见;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具体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要结合实际,注重综合示范效果,择优选择服务功能、合理配备设施设备,确保完成首批县域商业体系试点县建设任务,创新工作思路,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一)支持方向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的设施设备。发挥各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居民生活圈、服务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对现有各乡镇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改善各乡镇集贸市场面貌,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使各乡镇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米面粮油、家居百货、农资等一般性消费需求。

2)引进连锁商贸企业、电商平台,下沉打造乡镇商贸集聚区。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域内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大型连锁商超等现有商业网点改造升级,推动商贸产业集聚,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向镇和村庄延伸服务,带动镇村商业发展。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升级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实现部分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对现有镇级物流综合服务站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实现数字化、连锁化、规范化。积极拓展农村物流站点便民服务功能,加强县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功能叠加,鼓励多站合一、一点多能、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农村物流快递配送进村入户。

2)整合物流资源开展共同配送。加强政策协同,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协调解决土地使用、费用分摊、利益分配、信息开放等问题,推动共同配送工作落地,促进企业之间利益共享、设施共建、信息互通。按照“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中转、统一配送、统一服务"五统一原则,建设改造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对统一收储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件,按照所在乡镇进行统一分拣,并统一中转至乡镇站点,再根据物流件所在村统一配送至村级站点。区域内物流配送包装、称重、价格、时效等,执行统一服务规范和标准。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1)大型流通企业下沉建设供应链县域前置仓、物流配送系统。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乡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打造为批发市场提供的统仓共配模式、商业连锁企业的共同配送模式、县域物流中心集中配送模式。

2)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产品投放力度。加强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应用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终端设备,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加快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连锁或股权加盟,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完善农村地区产品投放效率。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1)建设升级农产品上行商品化处理设施及产地集配中心。以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为基础,提升产地初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积极培育乡镇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运输、仓储、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

2)整合三级服务体系,统筹产品网货化、品牌化、拓渠道能力。加强独立供应链设施建设指导,强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益农信息社、村邮站、供销社与电商服务站点合并建设。推动各大电商平台下沉开展“田间地头”直播,帮助优质农特产品线上销售,把电商销售变成文化展示台、乡村振兴故事会。通过电商挖掘整合、网红推介营销,形成有产业、有品牌、有亮点的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实施“数商兴农”,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力量

整合多种生活服务,打造社区、村镇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村级便民商店的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地对区域内村级便民商店进行改扩建,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特许加盟、联营联销、供应链赋能等方式,加强对各村便民店、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现有商业网点的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二)支持标准

支持镇级商贸中心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卖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购买货架、智能电子秤、电子价签、冷藏柜、儿童游乐设施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整体的氛围打造及线上线下展销平台打造便民消费生活圈。

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升级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支持购置快递分拣设备、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发展共同配送;升级改造乡镇村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购置物流车辆、签收一体机等设施设备;支持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支持升级改造农产品商品化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和跨区域配送功能的产地中心,规划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

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加强乡镇集贸市场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加快清除马路市场,还路于民。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

支持商贸企业下沉供应链,打造县级商贸仓库,配置立体货架、托盘、叉车等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建立县级的集采平台,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库存管理等服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一)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采用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财政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择优遴选项目承办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有类似项目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单位,并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既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实效。

(二)资金拨付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试点县验收个步骤进行。先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成立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试点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验收情况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政策严格资金使用,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八条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逐级申报、专家评审确定的示范县、下沉供应链项目和平台项目数量,以及上年度示范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建议,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示范县财政部门、下沉供应链项目和平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示范县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四条  示范县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示范县、下沉供应链和平台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于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宝丰县商业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 (以下简称 “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

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要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督促示范县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整体推进示范县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丰县商业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明察暗访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原则上每年对所辖示范县实地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调查。上报统计数据,并加强汇总分析。

第八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档案。档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宝丰县商业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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