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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政办〔2023〕28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25日    


宝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平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5)坚持“减灾救灾并重”,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

1.5  风险评估

按照我县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从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洪涝、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易造成房屋被淹损坏、农作物和林业受损。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县减灾委副主任:协管该工作的县级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林业局、气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供销社、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武部、红十字会、银保监组、通信企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科协,武警宝丰县中队。

县减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减其他成员单位。

2.1.2  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2)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负责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下拨、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3)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和中央、省、市、县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及标准,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县教体局:负责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属地政府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县工信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负责组织县内各基础通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稳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8)县司法局: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制定和修订。

9)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

10)县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12)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防震减灾工程规划、设计与实施;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因灾损毁历史建筑的评估、保护和修复;协助做好灾民转移等相关救灾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抢通和维护管理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15)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制定全县防汛抗旱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等;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16)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县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7)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应急救灾物资,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调、配合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18)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文旅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防范;做好文旅行业灾情核查上报;负责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

19)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0)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灾区市场稳定。

22)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县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23)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2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25)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承担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救灾保障工作。

26)县乡村振兴局:按照规定将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防返贫监测系统,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27)县税务局:按照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县税务系统相关工作。

28)县城市管理局:做好本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除雪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灾民转移等相关工作。

29)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对灾区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蔬菜、瓜果等重要农副产品的筹集、协调、供应。

3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放防灾紧急公告和向社会通报工作情况;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31)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电力供应;为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提供临时电源;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32)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33)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4)县人武部:在县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县政府和受灾乡镇请求,协调驻宝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5)武警宝丰县中队:在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6)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37)县银保监组: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38)县通信企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做好全县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39)县科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技知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职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助组: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建局、供销社、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

2)灾情核灾组: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体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文广旅局、气象局、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

3)卫生防治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和食品、饮用水及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商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4)生产自救组: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工业生产自救。

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通信企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铁塔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教体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局、医保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通信企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铁塔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6)监督检查组: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县审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

7)宣传报道组: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和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管理

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  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或接报灾害信息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政府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县政府。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县政府。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每日将全天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较大及以上事件,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6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

4.1.3  灾情核报。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1.5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  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2.1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  舆情引导。对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5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影响范围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受灾损失达不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5.1.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3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5.2.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乡镇(示范区、办事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5)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的;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及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每8小时与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联系一次,随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8)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或6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报县长同意后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④与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市应急管理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7)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8)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10)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况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调衔接

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县教体、卫健、水利、住建、供电、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运输、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县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各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

6.1.2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6.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生活困难群众情况,会同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每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应当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后,经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县级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2.4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县住建局、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提高防灾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县住建局根据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对辖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乡镇(示范区、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和住建部门评估核定结果,按照相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住建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6.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的完损等级评定、修复建造质量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恢复重建支持工作。

6.3.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县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投放点。建设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救灾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3.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  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通信等保障。

7.4.2  县政府及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必要时,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保障

7.6.1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灾人员以及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受灾地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援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效率。

7.8.3  完善对口支援机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县、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

9.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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