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宝政通〔2021〕2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1-0000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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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生态廊道和距林地边缘15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烧秸秆、烧根茬、烧杂草、烧田埂、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上坟祭祀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火取暖、烧木炭等。

  (三)严禁在林区内电网狩猎或用其他引发明火的工具狩猎。

  (四)严禁破坏非法占有森林防火设施。

  (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禁止一切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六)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加强监督管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七)各乡镇(林站、示范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组织辖区内的行政村(居委会)在主要入山口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实行专人负责,杜绝一切火种入山。

  (八)全县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对此期间拒不执行本防火禁火通告,出现违规用火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宝丰县公安局110,宝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75—6360009,宝丰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0375—713076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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