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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宝丰县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实施意见》(草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遏制公路沿线违法违规搭建房屋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村庄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丰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宝政通〔2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宝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王淳

联系方式:0375-6515662

 

 

 

 

 

 

 

 

     


 

宝丰县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遏制公路沿线违法违规搭建房屋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村庄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丰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宝政通〔2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宝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红线控制,确保道路红线距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精神,切实加强辖区内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严格审批程序,维护法律法规权威

在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须事先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公路控制红线距离后,自然资源、城建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违法违规用地建设。

三、加强审核管理,注重风貌塑造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或建设构筑物的,需严格房屋选址要求,加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房形成统一的建筑风貌和建筑色调。对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外公路沿线修建超过规定层数、层高以上房屋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注重国、省、县道农房的外立面、门窗、檐口、屋顶、屋脊等建筑细节部位的相对统一,对单体建筑造型、建筑物之间色彩搭配、色调选择进行风貌特色定位,县规划设计中心、各乡镇规划委员会应作好业务指导。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管控到位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二)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工作体制。

(三)明确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沿线建房等建构筑物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委员会职能作用,承担辖区内公路沿线建房等建构筑物的审批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建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公路沿线村民(居民)建房审批及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路沿线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互协调、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法规和程序进行审批,并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监管直接责任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四)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力量对不批就建、批东建西、批少建多、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对影响公路安全、严重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坚决拆除。凡确定为需拆除的建构筑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直相关单位协助配合,依法依规拆除。

五、自查整改、严格问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房和其它建构筑物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制定整改办法。县委县政府督察局对各乡镇落实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秩序的监管进行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公路沿线建房秩序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违反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进行追责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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