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穿着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县规范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平顶山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穿着佩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穿着佩戴的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
二、严格配发范围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部门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人员包括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三、规范配发备案
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发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登记,重点对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编在职情况、所在执法岗位等内容予以审核,如实填写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并将审核登记表计入本单位建立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及制式服装和标识管理档案;同时,将应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2)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的发放和回收档案,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3、4)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新增的,应当在收到已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依法申请注销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同时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在依法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同时收回所有标志,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对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其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五、落实责任追究
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备案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应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XX单位行政执法着装人员审核登记表
2.XX单位行政执法着装人员审核情况备案报告
3.XX单位行政执法着装人员新增情况备案报告
4.XX单位行政执法着装人员减少情况备案报告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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