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已经宝丰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5日
宝丰县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和相关机构都要对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季报及年报制度,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交由本部门统计员统一整理,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交由本部门统计员统一整理。由统计员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行政执法数据信息,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检查的实施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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