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申请人许某某诉称:20213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宝丰县某煤化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申请人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进行治疗,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共住院360天。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向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许某某进行工伤认定。202148日,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2023526日,经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七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6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陪护费31560元,共计36516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送达仲裁文书。本着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原则,仲裁庭工作人员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当面沟通,通过释法说理详细讲解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从而是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调解解决问题的好处,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在20239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宝丰县某煤化有限公司双方自愿于2023927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理赔,理赔数额以工伤保险部门赔偿的最终金额为准,由被申请人办理申报手续,申请人全力配合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签字上述费用报销后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三、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费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20231020日之前一次性申请人许某某支付228000元,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四、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本次工伤待遇和劳动争议纠纷再无争议,双方均不得再次以本次工伤待遇和劳动争议为由,以申诉、起诉、再审、上访等形式重复主张。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涉及的未尽事宜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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