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小微企业证明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 免于核查 | |
2 |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婚姻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免于核查 |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予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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