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宝政通〔2020〕3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3-00001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宝丰县城市建成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域

本县城市建成区(南水北调运河以东、东五环以西、快速通道以北、北二环以南)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二、限养区内严禁饲养以下犬只

(一)烈性犬种类

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大型犬种类

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三)禁养的其他大型犬只体高标准

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三、文明养犬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并束链(绳)、束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犬外出应当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二)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四)养犬人要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由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区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内室外公共场所等)发现无人看管及未束链(绳)的犬只,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得到通知后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7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犬。

(二)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养犬人所养犬只破坏城区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由乡镇(办事处)、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治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倡议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合法登记的养犬机构收养流浪、无主犬只。

自2020年9月21日开始,全面治理限养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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