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宝政办〔2024〕4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4-00003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政策解读:《宝丰县2024年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2024年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6日
宝丰县2024年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金〔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食用菌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食用菌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能力,保护食用菌企业和种植户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县食用菌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有利于促进我县珍稀菌特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职能,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户致富增收、财政税收增加、农村繁荣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
(二)市场运作: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引导下,按照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事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业务。
(三)自主自愿:食用菌种植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开展食用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品种、生产设施、范围及参保时间
(一)参保品种:我县规模种植的特色食用菌主要有羊肚菌、白灵菇、香菇、平菇、木耳(白玉木耳)等品种,将从中选取4个品种开展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参保生产设施:暂定从我县选取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林下种植拱棚作为生产设施试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原则上我县辖区内所有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均可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考虑资金规模及试点要求,各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特色农业保险前应合理测算市场规模、保险规模及资金需求,提出合适的保险方案并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参保时间:原则上2024年2月28日前完成参保,根据食用菌生长周期,部分险种可酌情延后,以具体保险方案为准。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2024年将按照县财政补贴70%、种植户承担30%的比例进行补贴,该工作方案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五、业务要求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费没有按规定比例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二)凭证到户。保险凭证必须到户,并注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额度、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
(三)理赔到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农业保险良好信誉,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及时将理赔款项发放给参保人。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示范区)是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核查,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二)各保险经办机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者,要严格按照保险操作要求和相关制度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派出工作人员,协同各乡镇(示范区)共同做好农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承办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保费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保险承办机构对农业保险保单真实性以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合规性负责。
(三)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为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做好配合,负责核查全县食用菌种植总数、并提出险种建议,负责全县食用菌种植、投保面积的抽查、核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参与理赔鉴定监督。
(四)县财政局合理安排特色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我县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奖补力度,据实核算,及时拨付、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五)平顶山市银保监分局宝丰监管组,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业科学研究所、财政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导组,对食用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保险机构承保合规情况和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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