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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保护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9日       

 

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系,以维续文化形态的完整性和文化生态的平衡性为主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整体性保护。

第三条  重点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所涉及地理自然生态环境核心区域,由平顶山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发展中心认定,核心区域认定参照《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

第四条  保护范围。县域内影响到当地群众约定俗成生产、生活习惯的重点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所涉及核心区域的地理和自然生态环境。

第五条  补偿对象。核心区域内经营土地、种植低秆农作物和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以及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补偿标准。当年冬春季农作物平均亩产量,参照当年市场农产品价格的30%予以支付。

第七条  补偿方式。由保护区所在的村(社区)参照本办法确定补偿对象,经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后,报平顶山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发展中心审批。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必要时可调配中央专项资金使用。

第九条  保护区内应保持地理、自然环境的原生态。已经《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宝丰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批准建设项目内的地理、自然环境不在补偿范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的道路、河流以及地面建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进行改造或扩建的,保护区管理部门及乡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责成责任单位或个人恢复原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丰县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保护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说唱文化,推动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范围

杨庄镇马街村、新寨村和大营镇清凉寺村。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县、乡、村(社区)三级联动联保机制,由平顶山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发展中心牵头,根据《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要求,统筹保护区试点建设各项工作。

(二)试点所在乡镇负责保护属地地理自然生态环境和试点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并配合开展传承人传习活动。试点所在乡镇要充分发挥非遗工作站作用,深耕细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把非遗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形成制度性约束,做好第一层次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省、市、县专家理论研讨和指导作用,根据《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32)》年度任务节点,邀请专家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选定课题,开展调查研究,超前提出务实有效的理论指导和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二)鼓励试点区村民中有威望的乡贤和非遗传承人代表,带头制订和维护村规民约、祖规家训,支持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有积极意义的民间节庆及其俗信活动。

(三)鼓励试点区内成立适合民众情感信仰理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民间社团组织,并支持其积极开展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间俗信活动。

(四)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和艺人,加强自身学习,深挖非遗项目内涵,挖掘和恢复传统技艺。加大进校园、进社区力度,在传承中加以创新,实现说唱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五)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在节日、开工开业等庆典活动中,开展请书写书唱(愿)书等有益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六)支持农户创办有特色的民间艺人之家,打造文旅融合乡村旅游景点。

(七)支持外地民间艺人到书会现场开展唱书亮书、交流、收徒等活动,在食宿、交通、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并予以资助。

(八)鼓励支持手工技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展览展示,并为其扩大影响力予以适当资助。

(九)确定的整体性保护工作试点,对基层村组干部、乡贤、家族带头人、传承人及民间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予以适当资助。

(十)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必要时可调配中央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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