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规定,在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工作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选择听取意见对象

在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各单位要进行前期调研,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听取各类企业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二、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各单位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采取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搭建公开征求意见的平台,有针对性地设计弹窗,充分拓宽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在制定涉企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应充分保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二)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需要提供拟设立制度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提出不同意见。

(三)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准确定位、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深入了解诉求。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和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确定是否采纳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意见采纳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或者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对应单位反馈;意见未予采纳的,通过上述方式一对一进行反馈和说明。

四、加强制度出台后的监管评估

加强新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避免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注重实施效果监测和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估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乡镇(示范区、办事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制度。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单位严格责任追究。

 

 

 

        

                  2021年3月10日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32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21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