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以及《宝丰县公安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群众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和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坚持协调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并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警种、各部门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 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一单两库”合法性的审核。公安督察部门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过程进行督察,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七条 各部门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应当报县局备案,同时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专业、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警官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不熟悉、不专业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第十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抽查实行不定向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警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以及有明确指向的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直接组织检查,并从抽查周期内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开始,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相关警种、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八条 相关警种、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部门不得少于两个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十九条 相关警种、部门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记录表》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程录音录像。

  检查结束后,检查记录表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警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报请本警种、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警种、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相关警种、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公安行政检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公安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或涉暴涉密的,应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才能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登记、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存续的时间加上两年。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布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符合公布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公安机关业务、法制、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宝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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