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宝丰县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本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宝丰县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本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本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印发宝丰县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宝丰县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本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抽查,是指宝丰县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执法检查行为和方式。

第三条  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负责研究全局本部门抽查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及时向“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反映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交建议。

第四条  本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协同推进。科学确定参与部门、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参加本部门检查的股室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智慧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第五条  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从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到录入和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均在省级平台上操作,全程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二章  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

第六条  县级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时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抽查,制定本部门牵头的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将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汇总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本部门抽查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按照制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的数据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根据“两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实施抽查

第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本部门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检查部门根据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本部门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三)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四)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

(五)依法对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部门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单一经产生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三条  本部门抽查任务设定后,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确定执法检查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工作指引或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检查告知书。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建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四)结果公示。执法检查入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等。

第五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级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各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建筑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参与本部门抽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检查后,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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