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文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3-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2023年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解读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等。

      (二)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2023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30//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40//月。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根据县统计局提供数据,2023年我县人均建筑面积绝对值城镇居民为52.67㎡、农村居民为52.18㎡)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四、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具体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办理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平顶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及《宝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规定时限。

      (二)入户调查。乡镇政府组织各村(社区)成立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区区长担任,成员由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第一副书记、村(社区)三委负责人,以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对受理申请的困难家庭,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对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并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不符合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评议公示。各村(社区)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其中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凡本人或近亲属提出低保申请的,评议代表应予回避。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县民政部门监督电话。

      (四)审核确认。乡镇民政所委托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拟纳入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核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并将结果进行二次公示。

 

五、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措施

      (一)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600元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6500元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助学贷款、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并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技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在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法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涉法涉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帮扶政策。

      (二)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三)服务类社会救助

      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四)慈善帮扶

      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五)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救助政策给予价格临时补贴等救助帮扶。

 

      服务热线:0375-7065515    7065525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32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21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