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3-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土地利用和管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十条规定:
1、建筑施工队在农村房屋建设前必须到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登记,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
2、建筑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工匠证或者接受建筑工匠培训结业证;
3、建筑施工队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建筑施工队必须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
5、建筑施工队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6、村民自建住房必须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7、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风貌必须符合本村风貌管控要求;
8、自建住房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原则上总高不超过10米、层数不超过3层,单层住房层高不超过4米,二层住房的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45厘米以内,院落和街巷高差宜控制在30厘米以内;
9、村民自建住房必须做好符合村庄规划的排水处置;
10、建筑施工队和建房户必须接受镇政府的监督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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