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由局领导签批交有关科室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电话: 0375-6585859。
第五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六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面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八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条 一般投诉、 举报、控告应在 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愦给投诉人、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本局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本系统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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