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10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自然资罚〔2025〕8号
当 事 人:赵某涛
身份证号:410421XXXXXXXX3014
住 址: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南街村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对赵红涛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省自然资源厅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赵红涛已开采方量为21515.43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80730元。
2025年3月10日巡查发现赵红涛在宝丰县大营镇白石坡村西北私自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关于赵红涛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向赵红涛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自然资〔2025〕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自然资〔2025〕8号),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从赵红涛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赵红涛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单井井深加巷道大于10米、小于15米(含15米),或建井3个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深度大于6米、小于10米(含10米),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 ;(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以6万元-8万元(含8万元)罚款;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0%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180730元)并处以40%的罚款(72292元),共计253022元的罚没款。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并领取罚没款票据,缴款项目或来源栏注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罚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要杰 何远航
电 话:0375-6515662
地 址:宝丰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6月19日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