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1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自然资〔2025〕10号
当 事 人:路某会
身份证号:410482XXXXXXXX5913
住 址: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对路丙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现场测量和价格评估,路丙会已开采方量为971.9立方米,评估价值为29157.00元。
2025年6月16日巡查发现路丙会在宝丰县赵庄镇范庄村私自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估价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赵红涛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自然资〔2025〕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自然资〔2025〕10号),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从路丙会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路丙会的行为属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29157.00元并处以20%的罚款(5831.4元),共计34988.4元的罚没款。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并领取罚没款票据,缴款项目或来源栏注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罚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飞跃、朱小凯
电 话:0375-6515662
地 址:宝丰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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