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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兰树卫                                  

住所(住址):河南省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

身份证件号码:410421********4031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宝丰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5年“绿箭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5〕3号)文件精神对宝丰县农资市场进行排查。

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陈丹丹、蔡红姣等排查到宝丰县前营乡市场时,发现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兰树卫兽药店经营有兽药,在检查中该门店负责人兰树卫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批准立案。

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兰树卫兽药店内南墙一排货架上放有⑴利康牌氟苯尼考1桶,⑵利康牌红弓链绝1桶,⑶澳瑞拜科牌土霉素注射液1盒,⑷澳瑞拜科牌氟苯尼考注射液1盒,⑸华中牧大牌阿维菌素透皮溶液5瓶,⑹华北制药牌注射用青霉素钠10瓶,⑺远大富邦牌环丙嗪预混剂1桶,⑻樟脑磺酸钠注射液1盒,⑼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5盒,⑽银柴注射液1盒,⑾吉利牌泰万菌素颗粒5袋,⑿禽病瘟痢灵10袋。在检查中当事人兰树卫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报请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兰树卫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宝农(兽药)扣〔2025〕1号,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查明: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兰树卫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有⑴利康牌氟苯尼考共购进2桶,进价70元/桶,货值金额140元,销售1桶,销售价格85元/桶,违法所得85元,现余1桶;⑵利康牌红弓链绝共购进8桶,进价40元/桶,货值金额320元,销售7桶,销售价格50元/桶,违法所得350元,现余1桶;⑶澳瑞拜科牌土霉素注射液共购进2盒,进价5.5元/盒,货值金额11元,销售1盒,销售价格6.5元/盒,违法所得6.5元,现余1盒;⑷澳瑞拜科牌氟苯尼考注射液共购进2盒,进价5.5元/盒,货值金额11元,销售1盒,销售价格6.5元/盒,违法所得6.5元,现余1盒;⑸华中牧大牌阿维菌素透皮溶液共购进10瓶,进价3元/瓶,货值金额30元,销售5瓶,销售价格4元/瓶,违法所得20元,现余5瓶;⑹华北制药牌注射用青霉素钠共购进50瓶,进价0.3元/瓶,货值金额15元,销售40瓶,销售价格0.5元/瓶,违法所得20元,现余10瓶;⑺远大富邦牌环丙嗪预混剂共购进2桶(每桶10袋),进价8元/桶,货值金额16元,销售1桶,销售价格10元/桶,违法所得10元,现余1桶;⑻樟脑磺酸钠注射液共购进2盒,进价1.2元/盒,货值金额2.4元,销售1盒,销售价格1.5元/盒,违法所得1.5元,现余1盒;⑼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共购进5盒,进价2元/盒,货值金额10元,还未销售,销售价格2.5元/盒,现余5盒,无违法所得;⑽银柴注射液共购进2盒,进价5元/盒,货值金额10元,销售1盒,销售价格6元/盒,违法所得6元,现余1盒;⑾吉利牌泰万菌素颗粒共购进20袋,进价0.6元/袋,货值金额12元,销售15袋,销售价格1元/袋,违法所得15元,现余5袋;⑿禽病瘟痢灵共购进30袋,进价0.2元/袋,货值金额6元,销售20袋,销售价格0.5元/袋,违法所得10元,现余10袋;以上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3.4元,违法所得共计521.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4.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1份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购货票据1份

7.照片7张、视频2条

宝丰县前营乡店西村兰树卫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给当事人下达了《宝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农(兽药)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截止2025年8月21日24时止,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5个品种以上,或者6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经营,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兽药:⑴利康牌氟苯尼考1桶;⑵利康牌红弓链绝1桶;⑶澳瑞拜科牌土霉素注射液1盒;⑷澳瑞拜科牌氟苯尼考注射液1盒;⑸华中牧大牌阿维菌素透皮溶液5瓶;⑹华北制药牌注射用青霉素钠10瓶;⑺远大富邦牌环丙嗪预混剂1桶;⑻樟脑磺酸钠注射液1盒;⑼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5盒;⑽银柴注射液1盒;⑾吉利牌泰万菌素颗粒5袋;⑿禽病瘟痢灵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壹圆伍角(¥521.5元)

3.处以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1倍罚款贰仟叁佰玖拾壹圆玖角(¥2391.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玖佰壹拾叁圆肆角(¥2913.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南省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城支行(账号: 0000006036*******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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