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6-00053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马春朝口腔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1MA9M919R3M |
法定代表人 | 马春朝 |
地址 | 宝丰县佳田紫金园小区马春朝口腔诊所 |
行政处罚种类 | 传染病防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卫传罚〔2026〕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佳娜16040622020 芮盼盼16040622041 |
违法事实 | 使用的口腔器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3、照片8张等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陈述申辩或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6 |
行政处罚机关 | 宝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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