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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丰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11月1日前反馈至宝丰县交通运输局。

电子邮件地址:13569585169@163.com

邮件地址:宝丰县交通运输局

宝丰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5日

宝丰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

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201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审批的区域为准。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省道30米;

(二)县道、乡道2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划定并发布通告。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本通告公布前已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六、如公路行政等级改变的,按照改变后的行政等级进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和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九、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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