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宝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扶贫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林站)、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宝丰县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宝丰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宝丰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宝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宝丰县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宝丰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3.宝丰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

 

宝丰县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防止出现扶贫资产损毁、流失或长期闲置现象,持续发挥应有效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界定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以扶贫开发为宗旨,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管理范围。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条 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至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其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扶贫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国有资产类和集体资产类。

国有资产类主要是指到乡镇(林站)、到县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县道、乡道、安全饮水工程、大中型桥梁、跨流域河渠堤堰、电力设施等。

集体资产类主要是指到村、到经营主体(扶贫基地)的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标准化厂房、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生产设施、村巷硬化道路、灌溉机井、生产桥涵、村域内河渠堤堰、卫生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环卫设施、照明设施、文化活动场所及器材等。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 解决重大问题等。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分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由项目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分年度、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负责扶贫资产绩效考核。

第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

第八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建立资产清单,做到账实相符,为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做好准备。对到户类资产和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至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其自身发展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

第三章 登记确权

第九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资金走向实施所有权登记确权,所有扶贫资产先登记后确权,一次登记到位、一次确权到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扶贫资产审核确认。各单位务必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扶贫资产登记按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按照“归口所有”的原则,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乡镇(林站)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对所有已建、在建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分年度建立扶贫资产清单和动态管理台账。后续新建项目要及时登记,纳入管理。

对已建成项目,根据扶贫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主管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清单,将验收合格项目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所在乡镇(林站)。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林站)对域内已建成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登记。

在建或后建项目,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确保项目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果,由项目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贫资产所有者三方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按照“属地所有”的原则,依据农村“三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由项目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分年度、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对在建或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建单位按有关程序将项目资产移交所属行政村委会,项目实施主体和所在乡镇(林站)负责监交。项目资产移交后,所属行政村委会要及时更新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在资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确定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归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纳入单位“三资”管理;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管护运营

第十  所有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都应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与乡村方便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建管并重、建用并重,确保长期管用。

有资产由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也可以依法通过适当形式委托个人或集体进行管护。

集体资产由所在行政村村委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确保发挥扶贫作用、确保保值有收益不流失。

第十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以资产折股等形式进行统一的市场化运作。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担保覆盖,资产以公务员担保和房产抵押为主,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保值

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  经营性扶贫资产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财政部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  资产所属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承包、租赁价格须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予以确定,并报所在乡镇(林站)备案;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并向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第十  所有扶贫资产归属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核批准,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级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  依据本办法登记管理的扶贫资产发生毁损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十  各类帮扶资金建设或爱心捐助、捐建的集体资产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或进行转让、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除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审核批准或备案外,还应提前告知提供建设资金的帮扶单位、爱心捐助人士或企业等。

二十一  对扶贫资产长期闲置的,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林站)、结对(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盘活用好,切实发挥其发展、带贫效用。

第二十  对扶贫资产经营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第二十  对一些效益差甚至亏损的集体资产,乡镇(街道)要帮助、指导村委会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  加强对扶贫资产取得收益的分配管理,精细区分情况进行妥善管理、分类处置。

第二十  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上缴县级财政统筹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还集中用于后续扶贫开发。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集体资产收益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并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所在乡镇(林站)审核同意,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确定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边缘户”,重点用于未脱贫户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扶贫资产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工资等,剩余的收益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和壮大村集体经济。贫困户达到稳定脱贫条件或死亡的,其占有的股份统筹量化到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村集体)。

脱贫攻坚结束后,村级扶贫资产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

第六章 其  

第二十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公示公告,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

第二十  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本办法由宝丰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宝丰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第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经营管理方。经营方式可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管理方和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批备案制度。

(一)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集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林站、示范区)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村级联建经营性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林站、示范区)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三)扶贫资金投入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由经营主体代为持有和管护,村集体按投资比例分红。

第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资产所有权者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担保全覆盖,资产以公务员担保和房产抵押为主,确保扶贫资产安全。

第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县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六条  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以合作形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产和股权、债权等资产,由相关乡(镇、林站、示范区)、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由乡(镇、林站、示范区)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第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应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收益进行清算,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八条  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合作经营、对外租赁等)脱贫攻坚期内,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边缘户”,优先用于未脱贫户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扶贫资产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工资等。贫困户达到稳定脱贫条件或自然减少的,其占有的股分量化到“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

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合作经营、对外租赁等)脱贫攻坚结束后,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经营协议、风险防控资料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收支票据等方面资料;各环节档案资料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3

 

宝丰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扶贫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资产核销的范围。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贫困户带来经济利益收入。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

第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2.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六条  对毁损的扶贫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3.扶贫资产毁损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下列程序核销:

(一)项目村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村委盖章。评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村将资产损失报告报乡(镇、林站、示范区)。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乡(镇、林站、示范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对上报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研究,组织经管、财政、扶贫、纪检等部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同时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乡(镇、林站、示范区)党委、政府书面审核报告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评议人员签字、乡(镇、林站、示范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乡(镇、林站、示范区)申请进行审核批复。乡(镇、林站、示范区)依据批复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乡镇财政所代管,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章  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扶贫资产,乡(镇、林站、示范区)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损失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九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单独存放,并由乡(镇、林站、示范区)组织相关站所全程监督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由乡(镇、林站、示范区)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并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不积极参与、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扶贫资金、资产的核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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