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4-0001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2023年度)服务协议》第九十条“协议履行期内,双方需中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明确立即中止的除外)。中止协议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中止协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中止协议超过180日(含180日),乙方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协议自动终止”的规定,现解除宝丰城关群英新区柴森茂诊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解除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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